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印发《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设工程混凝土结构用成型钢筋试点应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区、市建设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快应用高强钢筋的指导意见》(建标〔2012〕1号),根据《青岛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现将《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设工程混凝土结构用成型钢筋试点应用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建设工程混凝土结构用成型钢筋试点应用
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快应用高强钢筋的指导意见》(建标〔2012〕1号),依据《青岛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混凝土结构用成型钢筋(以下简称“成型钢筋”),是指按规定尺寸、形状加工成型的非预应力制品。
本规定所称的混凝土结构用组合成型钢筋(以下简称“组合成型钢筋”),是指将成型钢筋连接成平面体或空间体的钢筋制品。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成型钢筋和组合成型钢筋的生产、经营、使用活动以及监督检查,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全市成型钢筋和组合成型钢筋的监督管理工作。
青岛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建材办”)具体负责辖区内成型钢筋和组合成型钢筋生产加工企业(以下简称“加工企业”)材料管理、经营行为和安全生产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以下简称“质监机构”)具体负责辖区内成型钢筋或组合成型钢筋施工现场使用的质量监督管理。
第五条 国家、省、市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保障房建设应当优先采用高强钢筋和成型钢筋。
第六条 在本市从事成型钢筋加工的企业,应当向市建材办申请办理青岛市混凝土结构用成型钢筋加工经营备案登记,对符合下列条件的予以备案:
(一)生产加工条件。
1.具有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场地,且面积不小于60亩,其中厂房不小于2万平方米,并符合标准厂房规范,具备相应的起重设备、水、电等生产生活配套设施;
2.年加工成型钢筋能力在10万吨以上;
3.企业注册资金1000万以上;
4.具有相应的生产、检测设备(见附件)。设备操作人员不少于32人(技术工人经设备厂家培训合格),其中钢筋调直机主机手不少于6人;钢筋焊网机主机手不少于2人,辅助工不少于4人;剪切弯曲中心主机手不少于8人,辅助工不少于4人;钢筋弯箍机主机手不少于4人,辅助工不少于4人。设备维修人员不少于2人,电工不少于1人。企业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100%。
(二)技术管理条件。
1.企业技术负责人具有3年以上从事建筑工程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企业建筑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3人,其中建筑结构专业人员不少于1人,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人;
2.企业具有健全的技术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
3.建立生产现场、原材料及成型钢筋进出情况视频监控系统;
4.具有严格的材料管理、加工工序管理和检验制度。
第七条 申请办理备案登记时,加工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表;
(二)工商登记证明;
(三)企业组织代码证。
对提交材料齐全、符合第六条条件的加工企业,由市建材办负责予以备案登记。
第八条 加工企业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于一个月内向市建材办办理备案变更登记:
(一)分立或合并;
(二)歇业或宣告破产等终止经营;
(三)变更名称、企业性质;
(四)变更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市建材办和市质监机构对成型钢筋生产管理实行动态监管和定期复核制度。市建材办和市质监机构应按职责分工强化对加工企业的监督检查,并每年对生产加工能力和技术管理条件进行复核,经检查和复核达不到条件的加工企业,责令限期整改、停工整顿或予以取消备案资格。
第二章 委托加工合同管理
第十条 市建材办定期对已备案登记的加工企业名单向社会发布,供建设工程有关单位选择使用。
成型钢筋或组合成型钢筋生产加工前,建设、监理、施工企业应当与加工企业签订《成型钢筋委托加工合同》;合同中须明确建设、监理、施工企业派驻到成型钢筋生产现场技术管理人员。
第三章 生产管理
第十一条 成型钢筋生产的原材料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及项目的技术要求。
第十二条 成型钢筋或组合成型钢筋生产前,建设、监理、施工企业应当分别按照委托加工合同约定派驻人员进场,并按照规范规定和合同内容对成型钢筋或组合成型钢筋进行检验检测及生产全过程质量管理。
建设、监理、施工企业应当组织加工企业召开成型钢筋加工技术交底会,形成会议纪要,并提供审图机构审查通过的施工图纸、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等有效技术文件。
施工企业应当依据施工图纸、规范标准对钢筋进行翻样,制作钢筋翻样详图,编制成型钢筋配料单,并经建设、监理企业审核后,由建设、监理、施工企业三方签字并加盖公章后发放加工企业。
第十三条 建设、监理、施工企业应当按照规范规定对委托加工的钢筋原材料进行现场检验,并共同见证取样和送检。钢筋见证取样试件应当送至工程项目的检测实验室进行检测试验。加工企业实验室可在加工前及过程中对钢筋原材料质量进行企业自检。
见证检验合格的钢筋,加工企业应当负责保管与维护,按委托项目分区、分类存放,设置标识;建设、监理、施工企业应当与加工企业办理钢筋原材料交接手续。
第十四条 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钢筋,建设、监理、施工企业不得发放成型钢筋配料单。发放的成型钢筋配料单应当附有钢筋合格证和检验报告、复试报告复印件。
未取得成型钢筋配料单,加工企业不得加工生产成型钢筋。
第十五条 从事钢筋焊接、机械连接的操作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岗位资格证书;在对钢筋进行焊接或机械连接前,应当按规定进行型式、工艺检验。
钢筋焊接、机械连接工艺接头试件,应当由建设、监理、施工企业负责送至原项目检测实验室进行试验。建设、监理、施工企业取得合格的型式、工艺检验报告,应当及时下达成型钢筋焊接或机械连接加工通知单,并附有钢筋焊接或机械连接工艺实验报告复印件。
未取得成型钢筋焊接或机械连接加工通知单,加工企业不得进行钢筋焊接、机械连接。
第十六条 加工企业在成型钢筋或组合成型钢筋加工前,应当对成型钢筋配料单、成型钢筋焊接或机械连接加工通知单中的钢筋规格、牌号、下料长度、数量、焊接或机械连接接头位置等进行认真核对。
第十七条 加工企业应当严格按照成型钢筋配料单、成型钢筋焊接或机械连接加工通知单、相关规范及标准制作加工成型钢筋或组合成型钢筋;加工完成的成型钢筋或组合成型钢筋,应当按单位工程、钢筋类别、施工顺序,分类、分区存放,并设置标识。钢筋机械接头应加设保护帽。
第十八条 加工企业应当建立视频监控系统,并按工程项目、工程进度重点对钢筋存放区、加工区、大门处进行视频监控录像,影像资料作为成型钢筋加工企业技术管理资料存档备查。
第四章 出厂与交货管理
第十九条 加工企业在成型钢筋或组合成型钢筋出厂前,应当按照相关标准、合同约定进行成品保护和妥善包装。
第二十条 加工企业应当按单位工程依据相关标准、设计文件对出厂成型钢筋或组合成型钢筋质量进行自检,出具《成型钢筋出厂自检报告》。
第二十一条 建设、监理、施工企业与加工企业按照相关标准、设计文件和委托加工合同约定,共同对成型钢筋或组合成型钢筋进行交货验收,加工企业技术负责人、工程项目经理、总监、建设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在成型钢筋交货验收单上签字,加盖公章。
第二十二条 工程施工现场不得存放未经交货验收或交货验收不合格的成型钢筋或组合成型钢筋。
第五章 生产与使用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建设、监理、施工企业应当加强成型钢筋或组合成型钢筋的原材料、钢筋加工、交货验收、成型钢筋运输等环节的质量管理,并对成型钢筋或组合成型钢筋质量负责。
建设、监理、施工企业应当按委托加工合同约定,及时发放成型钢筋配料单、钢筋焊接或机械连接加工通知单,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建设、监理、施工企业使用未经交货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成型钢筋或组合成型钢筋应当承担相应违规使用责任。
第二十四条 加工企业对委托加工保管的钢筋原材料质量负责,严禁随意调(更)换经检验合格的钢筋。
加工企业应当加强对成型钢筋或组合成型钢筋加工质量管理,并按委托加工合同约定对成型钢筋或组合成型钢筋加工质量或焊接、机械连接质量负责。
加工企业应当按委托加工合同约定时间及时提供质量合格的成型钢筋或组合成型钢筋,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第六章 资料管理
第二十五条 施工、监理企业应当按单位工程进行以下钢筋资料的整理与归档:
(一)成型钢筋委托加工合同
(二)原材料合格证和检验报告。钢筋合格证和检验报告为复印件的,必须注明原件存放处,经办人签字,经办单位加盖公章;
(三)钢筋复试报告、焊接或机械连接工艺试验报告;
(四)焊工岗位资格证书复印件(加盖加工企业公章);
(五)成型钢筋配料单、成型钢筋焊接或机械连接加工通知单;
(六)《成型钢筋出厂自检报告》;
(七)成型钢筋交货验收单;
(八)钢筋原材料、加工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九)以工程项目为单位制作的的生产加工现场、原材料及成型钢筋进出情况影像资料;
(十)其他有关资料。
第二十六条 加工企业应当按单位工程进行以下钢筋资料的整理与归档,并设专人保管,分类定期保存,保证可追溯性:
(一)成型钢筋委托加工合同;
(二)钢筋合格证和检验报告复印件;
(三)钢筋复试报告、焊接或机械连接工艺试验报告复印件;
(四)焊工岗位证书原件;
(五)成型钢筋制作加工质量自检记录表;
(六)《成型钢筋出厂自检报告》复印件;
(七)成型钢筋交货验收单;
(八)按工程项目为单位制作的的生产加工现场、原材料及成型钢筋进出情况影像资料;
(九)其他有关资料。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质监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建设、监理、施工和加工企业提供有关成型钢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加工企业对钢筋原材料和成型钢筋质量进行抽查;
(三)查出影响钢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停止加工或使用成型钢筋。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加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取消备案并向社会公布;造成损失的,依据委托加工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一)未经建设、监理、施工企业书面授权,随意调(更)换工程钢筋原材料的;
(二)未取得成型钢筋配料单提前加工钢筋的;
(三)未取得成型钢筋焊接或机械连接加工通知单提前进行钢筋焊接或机械连接的;
(四)不执行相应的工序管理和检验制度的;
(五)现场管理混乱,不按规定存放钢筋原材料和成型钢筋的。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施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整改,并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相应处罚;造成损失的,按照委托加工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一)钢筋原材料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即发放成型钢筋配料单,且成型钢筋已进行加工的;
(二)未进行钢筋焊接或机械连接工艺试验或试验不合格即发放成型钢筋焊接或机械连接加工通知单,且钢筋已进行焊接或机械连接的;
(三)未经交货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使用成型钢筋或组合成型钢筋的;
(四)工程施工不按设计文件和规范规定绑扎成型钢筋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规行为。
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建设、监理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整正,并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相应处罚;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钢筋原材料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在成型钢筋配料单上签字的;
(二)未进行钢筋焊接或机械连接工艺试验或实验不合格即在成型钢筋焊接或机械连接加工通知单上签字的;
(三)未经交货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签字同意使用成型钢筋或组合成型钢筋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规行为。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11月30日。
附件:成型钢筋加工、检测设备明细表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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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型钢筋加工、检测设备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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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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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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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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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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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筋调直切断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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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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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钢筋直径范围:5-12mm
2.矫切长度精度:≦±1mm
3.钢筋直线精度:≦2(mm/m)
4.最大矫切速度:130m/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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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吨/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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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筋网成型机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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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焊接钢筋直径:5-12mm
2.最大焊接速度:100row/min
3.焊接能力:12mm+12mm
4. 最大网宽:2800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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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吨/h
|
数控钢筋弯箍机
|
3
|
1.弯曲钢筋直径范围:5-12mm
2.长度精度(mm):≦±1
3.弯曲精度:±1度
4.最大牵引速度:110m/min
5.最长箍筋边:2.2m
|
1吨/h
|
五机头弯曲中心
|
2
|
1.弯曲钢筋直径范围:5-16mm
2.弯曲精度:±1度
3.弯曲速度:6-10r.p.m
4.最大弯曲角度:180度
|
1吨/h
|
棒材钢筋剪切生产线
|
1
|
1.剪切钢筋直径范围:10-50mm
2.剪切精度:±2mm
3.剪切能力:150T
4.输送速度:90m/min
5.剪切速度:8次/min
|
7吨/h
|
棒材钢筋剪切生产线
|
1
|
1.剪切钢筋直径范围:10-40mm
2.剪切精度:±1mm
3.输送速度:54m/min
|
2.5吨/h
|
钢筋弯曲中心
|
1
|
1.弯曲钢筋直径范围:16-40mm
2.弯曲精度:±1度
3.输送速度:60m/min
|
2.5吨/h
|
二机头弯曲中心
|
2
|
1.弯曲钢筋范围:10-32mm
2.弯曲精度:±1度
3.弯曲角度:﹣120到180度
|
2.5吨/h
|
钢筋弯曲机
|
5
|
最大弯曲钢筋直径:25mm
|
0.5吨/h
|
钢筋弯曲机
|
5
|
最大弯曲钢筋直径:40mm
|
0.8吨/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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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筋剪切机
|
5
|
最大剪切钢筋直径:40mm
|
1吨/h
|
钢筋套丝机
|
5
|
钢筋套丝直径范围:16-40mm
|
0.5吨/h
|
钢筋对焊机
|
5
|
钢筋对焊直径范围:5-40mm
|
0.5吨/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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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水机
|
1
|
制冷量 25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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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空气压缩机
|
1
|
压力:8公斤(0.8mp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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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燥机
|
1
|
|
储气罐
|
1
|
1立方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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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筋拉力试验机
|
1
|
1. 测量范围:100 KN
2. 测量精度:1
3. 最大负荷:100 KN
4.拉伸空间:650 mm
5.拉伸速度:500 mm/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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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筋强度试验机
|
1
|
1.最大负荷: 10、20、30、50、100、
2.力试验力分辩率为±1/250000,且全程分辨率不变;
3.有效试验宽度:500mm;
4.有效拉伸空间:600或 800mm;
5.试验速度0.001~1000mm/min任意调
6.测试精度: <±1%或<0.5%
7.位移测量精度:示值的±0.5%以内
8.变形测量精度:示值的±0.5%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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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车
|
4
|
10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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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叉车
|
4
|
5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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